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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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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01 浏览次数: 1759

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防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系统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陕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能力评价以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能力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价标准、运作统一评价程序、颁发统一格式能力证书、统一发布评价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五条 企业能力按企业规模、工程业绩、管理水平、诚信表现,设为壹级、贰级、叁级、未定级共四个等级。未定级为最低级别。

第二章  企业能力评价

第六条 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原则。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到协会网站下载以下资料:

(一)《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安防工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安防工程企业工程业绩汇总表》;

(五)《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第七条 陕安协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壹、贰、叁、未定级能力评价,批准颁发能力证书。

第三章 能力证书

第八条 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为三年。陕安协负责证书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

第十条 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四章  企业能力年审和复评

第十一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

第十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年审由陕安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能力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通过复评的,继续保持其所获企业能力等级,换发新的企业能力证书。

第十四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分立、合并的,应重新评价。

第十五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经证实,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企业能力评价,并在陕安协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六)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撤销企业能力证书,经陕安协批准后执行并在协会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从事企业能力评价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停止其岗位工作。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复评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能力评价(特殊情况,由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陕安协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能力评价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检,重点检查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核实与投诉有关的事项。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调查,否则陕安协有权终止评审,取消企业参评资格或已获能力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